抽象的人格整體以及承載人格的若干具體要素,如生命、身體、健康、姓名、隱私、肖像等,因其倫理價值而應受法律保護,成為法秩序的組成部分,被稱之為法益。對人格法益應以侵權責任法加以保護。作為主觀權利的人格權,須滿足權利客體確定、權能明確的要求。人格權作為支配權、絕對權,只能對身體、姓名、肖像、聲音、個人資訊資料等人格要素加以支配利用,或者可許可他人使用。由此,人格權便可能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因而獲得可繼承性。在這一理念下,具體人格權僅有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聲音權和個人資訊資料權。其他受保護的人格法益沒有成為主觀權利的素質。所謂一般人格權也僅是對無限多樣的人格法益的概括性保護,並不是一項主觀權利。很多新類型人格權均難以成立。既然具體人格權類型很少,且各類人格法益已經獲得侵權責任法的保護,故在未來民法典中人格權法不宜獨立成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