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隱私權保護法主要考慮的是隱私權人與其他人(義務主體)在隱私保護與言論表達自由、知情權實現等方面的利益衡量問題,儘管公共利益是重要的制約因素,但國家尚未以利益主體的身份登場,立法政策傾向於對個人隱私提供「絕對」的保護。在個人資訊保護法治中,儘管這組利益關係仍存在,但國家不再單純以超然利益關係的治理者出現,它同時也是最大的個人資訊收集、處理、儲存和利用者。更重要的是,資訊業者作為獨立的主體出現。個人資訊保護法需要衡量更多的利益關係。在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應以「兩頭強化,三方平衡」理論為基礎,並為實現該理論設計一組相互關聯的制度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