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所主導的《跨太平洋夥伴協議》(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以下簡稱TPP)於眾所矚目下,談判國終於在2015年10月4日達成草案協議。於TPP協商過程中,包括美國、加拿大、日本、澳洲、新加坡、馬來西亞、越南、紐西蘭、墨西哥、智利、秘魯及汶萊等12國參與首輪談判,待各自內國程序完成後,並可能成為締約國。一般認為TPP之所以自2008年起談判進展緩慢,除歸因於已開發國家及新興國家對於智慧財產權章的立場壁壘分明外,另一主要原因即澳洲等國家認為於投資章中納入「投資人對地主國之仲裁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簡稱投資仲裁機制),有侵害國家政策形成空間及主權之虞,反對將投資仲裁機制納入TPP條文中。惟若觀察投資章草案,可以發見投資章草案的規範內容仍係援用美國2012 US Model BIT的架構與條文,即談判國間原則上同意將投資仲裁機制納入TPP條文做為保障外國投資人的方式;但另一方面 限縮投資仲裁機制的適用範圍,以就雙方陣營之立場達成一定程度的妥協。本文將對TPP投資章的投資仲裁機制最新發展做初步的介紹,並對未來我國加入TPP後,面臨投資章之投資仲裁機制應注意的事項提出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