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公訴方式並非是根據某種美好的理念乃至個人好惡進行簡單抉擇的結果,而是有其結構性的制度根源。無論理論界所認可的公訴方式“應當”何為,亦不論法律規範所表達的公訴方式“必須”如何,囿於政法傳統下一體化的司法權力結構以及國家主義的訴訟構造,公訴案卷不可避免地成為我國司法實踐的核心和基礎。一體化司法目標之實現,公、檢、法三機關的協同運作,法官對事實真相所負之澄清義務以及法院系統內部科層式的檢查監督均與公訴卷宗之運用須臾不可分離。故在論及公訴方式變革之際,應將其置於除理念和規範以外更為廣闊的制度背景中加以考察,揚棄理念之爭及革命式的制度改革,注重個別項目之完善以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