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有一個別具一格的法律傳統,它紮根於古代的以色列、希臘和羅馬文明,由基督教滋養了將近兩千年,然後又從啟蒙運動汲取營養超過兩個世紀。這一法律傳統,在4世紀到6世紀羅馬帝國皈信基督教、11世紀晚期到13世紀的教皇革命、16世紀的新教改革以及18世紀和19世紀的啟蒙運動時期,因西方宗教傳統的重大轉變而發生了最大規模的轉型,並永久性地改變了自己的發展方向。在任何一個時期,西方法律傳統的確切樣式和均勢都部分取決於西方的宗教傳統。而每當西方宗教傳統中占主導地位的思想、官員、符號和方法發生變化時,西方法律傳統的樣式和均勢也會隨之改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