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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908 (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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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比較廣告評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判字二六號判決
作者
陳櫻琴
中文摘要
"勞力士被馬可孛羅指名比較廣告案,因公平會在八十三年未對馬可孛羅處分,惟經行政救濟審理程序由公平會重開調查,但在公平會審理期間,勞力士為阻止馬可孛羅繼續在報紙上刊登廣告,以發律師敬告函方式,要求報社停止繼續刊登馬可孛羅金錶廣告,公平會認定逾越其保護自身權益之必要範圍,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乃命原告勞力士自該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但包括訴願、再訴願及行政法院判決,均經駁回。"
起訖頁
139-144
關鍵詞
證據認定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908 (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第十五單元:財政制度
該期刊-下一篇
繼續性契約下之阻卻給付遲延責任之事由評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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