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初以領事法庭為基本樣式,意圖尋求簡單意義上國家對僑民的司法保護,但這並非其在華治外法權實踐的全部。以改良領事法庭為目的而創設的,以西方職業法官模式建構的美國駐華法院,依託美國國會法案的特別授權、專任法官的遴選等,在司法實踐中堅持以法律規則作為先導的基本理念,宣導依法定罪而非筒單包庇、偏袒本國人的司法理念,成就了西方國家在華治外法權的另一重實踐,同時也在某種程度上達成了法律帝國主義在東方推演的深層意圖。這一進程,或可以一種司法模式的同質化來認定,但仍無法規避其以法治之外衣而行殖民之事的現實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