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甲建設公司與乙訂立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自八十八年起,甲應於每月一日開始一項進度,乙亦應於該日給付當期之價款。問:在下列情形,甲之解除契約是否合法?一、八十八年四月底時,甲僅進行至三月份之進度;乙則已給付第四期價款。甲仍於五月一日請求乙給付第五期款,乙發覺甲之工程進度落後,遂未給付該第五期價款。甲乃定相當期限催告乙給付,乙仍置之不理,甲因而解除契約。二、甲已完成第五期工程進度,乙亦已給付第五期價款。由於系爭工程損害鄰房,受災戶抗爭,甲無法於六月一日開始第六期工程,乙遂未給付第六期價款。甲乃定相當期限催告乙給付,乙仍置之不理,甲因而解除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