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立法院在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同年四月二十一日經總統公布施行,其修正範圍包括總則第一章法例章增訂有關「性交」用語之定義、第十二章保安處分章增訂有關性侵害加害人之強制治療之規定;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公共危險罪章增訂包括劫機、酒後駕車、建築物公共安全、環保及公害犯罪等多項新型態犯罪、第十六章妨害風化罪的全面修正及新增訂第十六章之一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十六章妨害自由罪章增訂買賣質押人口罪、第二十八章妨害秘密罪章增訂窺視及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言論罪等,連同其他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之條文,總共修正增訂計四十九條條文;另刑法施行法亦配合修正增訂二個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