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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事法--程序法類
作者 解讀裁判周報編輯室
中文摘要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2項、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
訴之變更是否合法,須待法院就訴之變更認定其為合法之裁判後,原訴訴訟繫屬始歸於消滅;而非自當事人為訴之變更時,即認原訴已撤回
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調查審認,若因停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宜
同一當事人就該重要爭點所提起之其他訴訟,除原判斷顯然違背法令、顯失公平、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影響原判斷外,應解為法院於後訴就該重要爭點不得為相反之認定
給付判決之內容須明確,方可利於法院之強制執行
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時
起訖頁 16-21
刊名 解讀裁判周報  
期數 201510 (1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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