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司法實務上法庭筆錄對於各項法庭活動之記載方式,多由法官指揮書記官以電腦打字之方式記載參與審判程式之律師、當事人、證人、鑑定人(以下合稱:參與審判程序者)當庭陳述之要旨,由於法庭筆錄並非逐字記載各程序參與者之陳述內容,發生誤繕、漏記之情形所在多有,亦無從反應陳述者實際陳述之語氣,故對於參與審判程序之律師、當事人而言,法庭錄音乃最接近法庭活動之資料。尤其法官於法庭活動過程中言行失當,任意侮辱、奚落審判程式參與者之情形,近年雖已大幅減少,但仍時有所聞。若律師、當事人無法取得法庭錄音,根本難僅以法庭筆錄作為聲請法官迴避或證明法官開庭言行不當之證據。是以,律師、當事人能否取得載有法庭錄音之光碟,攸關人民訴訟權利之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