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撇開具有「阻卻違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的例外狀況不說,「既遂犯」必犯「既遂之罪」,但在此同時,「未遂犯」卻未必犯「未遂之罪」。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而其第2 項前段又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行為人即使屬前者規定的「未遂犯」,但若刑法未「特別」有所加以處罰的規定,其雖仍為「未遂犯」,但屬「不可罰的未遂犯」,而不犯「未遂之罪」。因此,我們可以清楚看出:「未遂犯」並非指「未遂犯罪人」,亦即非指犯「未遂之罪」的行為人;而只是單純指「未遂行為人」--更精確講,具有「未遂構成要件該當性」的行為人。至於這樣的「未遂行為人」是否犯「未遂之罪」,尚待進一步考查刑法是否就之有所「特別」加以處罰的規定,才能確定其屬「可罰的未遂犯」或「不可罰的未遂犯」。所以我們說:「未遂犯」未必犯「未遂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