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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月旦法學雜誌
199905 (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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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八二號/再審理由及關於在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非書狀程式本身未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法院亦得行使闡明權命其提出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起訖頁
160-161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905 (4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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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四八一號/福建省政府組織規程未規定由人民選舉省長及省議員,係斟酌該省特殊情形所為之規定,符合母法授權意旨,亦與平等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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