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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學資料電子檢索系統,可能是世界上最先進、普及而最富多樣性的。這樣的地位來自幾個原因:第一,英美法系的判決先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使實務工作者有參照判決先例的大量需要。尤其美國為幅員廣大的聯邦國家,其他州的法院判決,對系爭案件的州法院雖無直接拘束力,卻可作為說服本州法院作成類似結論的依據,因此他州判決也必須列為檢索的範圍。而實務界的這種需要,透過電子檢索系統最能有效地獲得滿足。其次,美國的法律人口將近百萬,遠高於世界上任何其他國家。大量的法律人生產出大量的法律見解,使實務界在工作上有更高的需要及動機來參考其他人的想法。第三,美國的資訊檢索軟體工業發達,相對地美國法學界要發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就有觀念及技術上的優勢。此外,由於美國政經的國際影響力,對美國法的檢索在全球均有需求,因而擴大了商業性檢索系統的利基。由於美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數量衆多,且日新月異,本文僅就國人較易接觸者舉例說明。Westlaw及LEXIS此二套商業性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不僅為美國法學生所必學,國內許多法律系所也已訂閱。因此本文主要就此兩套系統中可以檢索到的資料庫作介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