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國內證券交易市場近年來屢傳涉及內線交易重大案件,從訊碟、博達案、勁永禿鷹案到台開案等,這些案件多因負責人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而備受矚目,從禁止內線交易理論觀之,若能落實禁止內線交易之規範,固能有效達成禁止內線交易之目的,促進資訊流通及公平使用,以增進證券市場效率,維護投資人信心。然而若是對於內線交易要件之認定過於寬鬆,執法過當,反而影響企業正常營運,更使投資大衆喪失對投資證券市場的信心。我國證券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雖有具體規範,但隨著證券市場發展之多樣化,內線交易之構成要件適用於具體實務中不免產生爭議。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與消息受領人(Tippee)知悉發行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於重大消息成立時點起,至該消息公開後十二小時內,不得買賣該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