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就修正後之收養法為檢討。新法重視未成年養子女之最佳利益、明定收養效力發生之時點、放寬養父母死亡後之許可終止收養、解決舊法適用上之疑義,均值肯定。惟依新法,仍殘留向來之爭議及問題,尚待釐清。本文即進而分析下列各問題:收養意思欠缺為無效之法律依據;依法許一方單獨收養時,其效力是否及於他方;夫妻得否共同被收養;民法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就收養效力之規定,尚欠一致;新法許養子女得維持原來之姓,但約定不成時,應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區分有收養不成立與無效之訴,與民法僅有收養無效規定者,如何為適用。本文並就上開各問題,提出立法論及解釋論之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