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定原則的要求是財政基本事項由法律加以規定,其實質應從財政權法治化的高度加以把握。它興起於封建國家到民主國家的變遷過程中,最初表現為稅收法定,並在夜警國家到社會國家的演進中擴展到務算法定,最終發展為財政法定。為全面展現財政法定的要求,有必要突破現有的就事論事的內容法定范式,從範圍法定上構建起“財政憲定-財政體制法定-財政收入法定、財政支出法定、財政監管法定”的三層次體系。在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時代背景下,落實財政法定原則對我國的意義重大。鑒於目前財政權的失範格局,突破口應在做應人大,特別是要明確人大的財政收入立法權、預算監督權和財政收支劃分權。未來,應在改革中逐步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並在條件成熟時推動財政法定原則入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