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區分兩種不同情況分別採取了否定和肯定的態度。對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允許抵押;而對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則禁止抵押。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指出: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這一規定解決了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抵押的問題,必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本文主要立足於民法的視角,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制度構建略述淺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