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告A及被告B均為紐約州居民,二人之住所地、汽車車庫地、汽車投保地及總公司所在地均在紐約州;而二人共同經營電腦生意於台北,並在台北設有分公司。在某年的新年假期中被告邀請原告共同至加拿大之安大略省(Ontario)度週末。被告駕車行馳於安大略省途中,車子突然失控而撞及高速公路邊之石牆致傷及車內之原告。原告於返回台北後,乃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試問:(一)台北地方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二)台北地方法院若依「最重要牽連因素原則」去尋找準據法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