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關於辦理信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轉發超過500次視為「刑法」246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合憲性有待檢證。一方面,從形式上來看,以一個司法解釋將轉發超過500次界定為誹謗罪的情節嚴重情形已經構成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另一方面,從實質內容上看,以數字來界定入罪標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特發、瀏覽次數的手段與保護他人名譽權的目的之間不符合比例原則,對言論自由產生了消極影響,而且將轉發超過500次界定為情節嚴重已經超出了法律解釋的界限,是對法律的補充,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權力框架。因此,該解釋無論是形式上抑或是實質上均屬違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