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馬利亞人這一稱謂源自聖經,在英美法上被用於指稱無義務而幫助處於危難者的人。對於救助他人,並通法傳統的規則是,在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關系時,人們不負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險的積極義務,僅在部分地區存在規定誕一般救助義務的刑事立法,但實際上並無太大效果。英美法存在著禁止好管閒事的原則,好撒馬利亞人原則上不享有報酬請求權或費用償還請求權,但在急需的情形下例外,作為救助人的好撒馬利亞人可以基於回復法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若其是職業人士,還享有報酬請求權,這些請求權不以救助成功為前提。不過有學者認為,應通過社會保障或公共基金機制來鼓勵救助生命。若好散馬利亞人遭受損害,還可以基於侵權法向因過錯肇致危險者請求賠償,不受可預見性規則的限制。在其因救助給被救助者造成損害時,還享有好撒瑪利亞人法賦予的豁免權。英美法在激勵政策上,多求助於回復法和侵權法等多種分散制度來解決救助者的救償問題,呈現碎片化的樣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