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傳統上以法律職業團體自我規制為主導的法律服務規制體制,對於英國法律服務業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被指責為“過時、僵化、過於復雜、欠缺問責並且不夠透明”。2007年「法律服務法」對傳統體製做了大幅改革,包括設立了一個作為獨立規制機構的法律服務理事會,使得公共規制和職業團體自我規制之間的權力配置更為合理;設立了獨立的法律申訴局,致力於為法律服務市場中的消費者提供一個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引入了替代性事務結構,允許非法律人投資者和管理人進行法律服務市場,以增強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這一改革對於中國法律服務規制體制的改革具有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