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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200607 (2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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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國際法主體的界定標準及其內容的再思考
並列篇名
The Rethinking of the Demarcated Standard and Substance of the 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作者
辛崇阳
中文摘要
本文最後想通過對一開始所提到的我國國際法學界對國際法主體的界定標準的分析來結束。通過以上考察可以看出:直接承受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和進行國際求償的界定標準是受聯合國損害賠償案諮詢意見的影響,是從權利和行為能力的角度認識國際法主體的界定標準的。但是,獨立進行國際交往和參加國際關係的界定標準卻通過獨立,將直接承受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和進行國際求償限定在了諸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參加國際會議和國際組織,締結國際修約等的國際交往和國際關係中。
起訖頁
127-131
刊名
比较法研究
期數
200607 (20:4期)
出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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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人的締約上過失責任——德國法上制度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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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由論與格老秀斯國際法思想的起源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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