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公民投票,原為一廣義的法學概念,舉凡公民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所有的投票行為,均可包括在內。現在用公民投票,多賦予其狹義或特殊的含義,即指一國之公民以投票決定國家法律、重大政策的活動過程。它包括三種制度類型:(1)直接決策或者信任表態的專項表決式公民總投票(plebiscite);(2)直接立法的徵求意見式公民複決(referendum)以及請願和相應的公民創制投票(initiative);(3)直接任免的彈劾和相應的公民罷免投票(recall)。美國的公民投票主要是後兩種制度類型。此外,在美國的一些海外領地,如美屬維爾京群島、美屬波多黎各等,也舉行過一系列住民自決投票,這些非美國本土的住民投票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