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車買賣後,車輛由買受人占有使用,卻無從在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一般民眾,乃至執法的警察,遂誤認權利車買受人,對車輛僅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此與現行法動產買賣,以交付為權利讓與的生效要件,登記與否與所有權歸屬無關,觀念有所出入。為釐清權利車定義及其交易關係,本文採廣義看法,認為一般民眾所指稱的權利車,應該是購買車輛後,無法辦理車籍異動登記之車輛。由於該車輛通常已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登記,故其後車輛買受人(動產擔保債務人)將車輛出售、設質,使關係益形複雜,債權人實行權利方式,形成治安疑慮。權利車使用中違規遭移置保管,車輛發還程序上與車輛所有權歸屬有關,實務上也產生一些爭議,對此本文有詳細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