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營業秘密保護規範規定於不正競爭防止法,關於不正競爭防止法上之營業秘密保護,須符合該法所定義之「營業秘密」,方為保護之對象。於不正競爭防止法第2 條第6 項,營業秘密被定義為「作為秘密而被管理(即合理保密措施)之生產方法、販售方法與其他對事業活動有用之技術或營業上之資訊(有用性),非屬於被公開得知(非公知性)」,基於該法而被保護者必須符合以上三個要件。上述三要件中,合理保密措施時常成為訴訟上重要爭點。是以法院判決中合理保密措施的判斷標準為何,相關判斷標準是否有所變化,其變化又傾向何種趨勢等成為日本學說與實務上的重要議題。本文將先說明合理保密措施之定義,以案例介紹日本營業秘密法相關判決中針對合理保密措施之認定,並論述認定標準之趨勢及相關影響判斷因素加以論述。而在累積眾多案例及學說論述後,經濟產業省修正營業秘密管理方針,針對營業秘密之保有者應採取何種合理保密措施較佳,推出更具可行性的建議,相關發展趨勢及討論議題頗具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