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有線電視法」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布施行,相較於其他出版、(無線)廣播電視等媒體現有法律規範,該法對於有線電視系統設有相當詳細的規範;依該法規定正式適用於有線電視相關產業,對於業者的經營環境與競爭生態發生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由於我國有線電視正式立法的時期較晚,相關產業的發展歷程並非由法律規範所導引;因此,在所謂「合法」化的過渡時期中,相關主管機關與業者彼此之間,均嘗試摸索出依法互動的適當模式,個別管制活動所呈現的具體實況,往往與法律條文所規定的情況不一致(1)。第三屆立委趕在其任期屆滿前,徹夜不眠加開院會快速通過包括「有線廣播電視法」在內的多項民生法案;由於該法大幅調整原「有線電視法」的管制架構,正式施行之後,勢必促使我國有線電視相關產業的型態全面改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