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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最新修正草案第四章(債),共包含十八個條文(第二十至三七條),其修正及增訂之規模均十分可觀,應可被視為我國國際私法發展史上重要之里程碑,值得正面之評價與肯定。此一修法草案,在一定程度上已朝向「小法類」之規範模式,且採納關係最密切法則。修正草案亦決定參考一九八年羅馬公約之規範原則,在涉外債之契約的法律適用上,正式引進特徵性履行理論。此次修正條文之設計,較現行條文更為周延完整,且能與國際間之立法趨勢相互接軌。修正之內容雖仍不乏有待商榷之處,但已能展現可觀之進步性及新穎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