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衛生福利部102 年12 月11 日衛部醫字第1021620629 號函與監察院102 年8 月22 日院台財字第1022231016 號函, 自民國103 年1 月1 日至6 月30 日止,衛生福利部將試行「行政相驗暨轉介司法相驗案件檢核表」及「轉介司法相驗法醫參考病歷資料表」六個月。「行政相驗」是我國獨有的死亡管理措施,是為了因應我國特有「壽終正寢」的習俗。法律依據為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 條第三項:「病人非前二項之情形死亡,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者,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掣給死亡證明書。」現行實務上,各地方政府為便民而多委由衛生所醫師或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診所醫師開立行政相驗後的死亡證明書,於擴大試行之際,提出三個法院判決實例,說明醫師法之「隱喻」(metaphor)與注意事項,提醒「行政相驗醫師」注意相關法規與事先防範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