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保護,舉凡環境污染、食品衛生、垃圾處理等與人民生活安全切身相關者,人民當應擁有監督的權利與責任,然囿於目前我國行政法規對於公益訴訟當事人資格的限制,公益訴訟的成效並不彰顯。此外,我國行政權與司法權之分際,向來不容逾越,要全面立法規範恐有一定之阻礙,而刑事專長的檢察官,如何分身、劃分職責,是考驗。況且行政責任的調查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而公益訴訟的類型多樣,有單純行政違失、刑事違法、或兩相重疊部分,如何確保人民憲法上權利不受限縮,疑慮不小。本文旨在支持公民訴訟的落實,而非反對檢察官的公益訴訟權,故而先概述我國檢察官的角色、地位及權限範圍,再以反向說明放寬人民為公益訴訟當事人適格較為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