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點在於:警察攔停駕駛人實施酒測的合法性。攔停酒測的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第8 條,屬於警察職權的一種,警察職權之行使涉及基本權干預,本文認為攔停屬於基本權之一般行為自由的保障範圍;至於實施酒測,係為了探查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的多寡,其與個人指紋或尿液的毒品反應並無二致,同屬訊息的一種,則屬於資訊隱私權的保障範圍,依基本權競合理論,資訊隱私權應優先適用。警職法係國會賦予警察機關得干預基本權的授權基礎,司法機關審查該法第8條第1 項「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判決本案警察不符法定要件;本文以合理預測、危害疑慮、資訊式職權、危害查探和情境式查探職權五個面向,提出不同意見,認為攔停酒測對於屬抽象危害之個案亦適用之,得採取暫時必要的危害查探干預措施,重點在於根據線索,有所憑據,遵守比例原則,符合合理預測的四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