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研討之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反操縱證券價格犯罪,即我國證交法第一五五條「反操縱行為條款」,其係沿襲「交易所法」第五二條及「證券商管理辦法」第五七、五八條而來(此二種法規均已廢止);而考究根源,知其係參酌美國 「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法」第九條第一項及舊版日本證券交易法第一二五條之規定。該條初訂定於一九六八年四月,但在一九八八年證交法全盤修訂時,增訂第二項將本條適用範圍擴及店頭市場,及於第三項增加行為人應負之民事責任。其後在二年七月修正時,刪除第一項之第二款「沖洗買賣」之規定。時至二六年一月修正證交法時,該條文又增訂了現行本條文之第五款「相對成交」之操縱證券價格類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