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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The Effects of Taiwan's New Statute for Upgrading Industries of 2000 on Share Structure of the Board and Corporate Dividend Policy
並列篇名
二ΟΟΟ年台灣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股票股利緩課對公司董事會股權結構及股利政策之影響
作者 吳清在張振揮
中文摘要
為鼓勵企業投資,台灣自1960 開始制訂《獎勵投資條例》,實施三十年以來,成效斐然,《獎勵投資條例》於1990 年12 月31 日終止適用,而自1991 年1 月1 日開始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鼓勵產業研究發展,吸引外資,促進產業升級與區域均衡發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1999 年底已屆有效期限。為繼續推動我國產業之再升級,同時配合1998 年1 月1 日開始實施之兩稅合一制度,新修訂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0 年1 月1日起開始實施,其中為配合兩稅合一制度而刪除企業股東所獲配股票股利緩課之條文,係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1:「第十六條 公司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供下列之用者,其股東因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其股東為營利事業者,免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面額部分應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時所屬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至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如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申報:一、增置或更新從事生產、提供勞務、研究發展、品質檢驗、防治污染、節省能源或提高工業安全衛生標準等用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者。二、償還因增置或更新前款之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之貸款或未付款者。三、轉投資於第八條所規定之重要事業者。」1991 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刪除之立法理由雖屬正當,然亦不容忽視取消緩課股票股利後,對企業之大股東(大多為董監事及經理人)及公司經營之衝擊。蓋大股東所獲配之股票股利數額龐大,而且其個人綜合所得稅邊際稅率大多在40﹪,若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本可緩課之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從2000 年1 月1 日起即不得緩課,使得原得適用緩課規定之股東,失去緩課之選擇權。大股東雖獲配股票股利,但並無實質現金收入,然於2001 年3 月底申報其20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卻須以現金繳納其股票股利所得(以面額計算)之稅款。大股東為因應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緩課股票股利之規定所造成之個人現金流量問題,不外兩種方法:其一為在2000 年股東會配發1999 年股票股利所定之除權日前,出脫部分持股,以把即將獲配之股票股利先行變現;其二為繼續持股參加除權,待2001 年3 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再賣出持股以繳納稅金。此兩者皆會降低大股東之持股,大股東賣出持股,不但影響權益證券市場股價之穩定,而且大股東一般皆兼任公司之董監事,而為熟悉公司業務之內部人士,其持股向下異動,有對投資大眾發出企業經營不利之訊號意涵,因而影響公司之股價及企業經營,值得吾人重視。由於企業股權逐漸分散是上市公司之趨勢,本研究設定下列四項假說以探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訂之影響:假說一:在其他情形不變下,2000 年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股票股利緩課之優惠後,將使企業董事會中平均董監事個人(不含關係人)持股比例之下降程度在2000 年後大於2000 年前。假說二:在其他情形不變下,2000 年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股票股利緩課之優惠後,將使企業法人機構董監事持股比例下降程度在2000年後小於2000 年前。假說三:在其他情形不變下,2000 年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股票股利緩課之優惠後,將會使企業董監事之關係人平均持股比例下降程度在2000 年後小於2000 年前。假說四:在其他情形不變下,2000 年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取消股票股利緩課之優惠後,將會使企業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發放率在2000年後小於2000 年前。本研究以公開發行並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為樣本,攫取個人、法人董監事之年度月平均持股比例變動、董監關係人年度月平均持股比例變動,及盈餘轉增資支股票股利發放率等資料,採用Kole and Lehn (1999)之方法,探討2000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取消緩課盈轉股票股利後,對企業董事會股權結構及股利政策之影響。本研究以242 家樣本公司,檢測股權結構迴歸模型,並以1998 年至2001 年持續發放盈轉股票股利之88 家上市公司檢測股利政策模型。本研究之實證分析得到以下結論:1.在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0 年1月1日實施之後,台灣上市公司董事會個人董監事平均持股比例較法案修訂前顯著為高。2. 在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後,台灣上市公司董事會法人董監事之平均持股比例,並不較法案之修訂前顯著為高。3.在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0 年1 月1 日起實施之後,台灣上市公司董監事關係人之平均持股比例,並不較法案修訂前顯著為高。4.在新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2000 年1月1日起實施之後,台灣上是東司以未分配盈餘分派股票股利之公司,其股票股利發放率較法案修訂前顯著為低。
英文摘要
On December 31, 1999, Taiwan amended the 10-year old Statute for Upgrading Industries (SUI hereafter), which was implemented since January 1, 1991. The new SUI of 2000 was effective from January 1, 2000. The amendment in the new SUI of 2000 that affects shareholders the most is the rescission of the shareholders' option to defer taxation of stock dividends distributed from corporate earnings.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effects of the new SUI of 2000 on stock ownerships of directors and on corporate dividend policy. Empirical results show the following: 1. The stock ownership of individual directors and supervisors on the board decrease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UI of 2000. 2.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UI of 2000 and the stock ownerships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is not significant. 3.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UI of 2000 and stock ownership of close relatives of directors is not significant. 4. The payout ratio of stock dividends decreases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SUI of 2000.
起訖頁 141-170
關鍵詞 股票股利緩課董事會股權結構股利政策Deferring taxation on stock dividendsStock ownerships for directorsDividend policy
刊名 中華會計學刊  
期數 200304 (3:2期)
出版單位 中華會計教育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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