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九月二十八日,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赦免法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規定,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經檢察總長提起兩次非常上訴被駁回者,法務部應呈請行政院轉請總統召開赦免審議委員會進行調查審議,行使赦免權。對於此項修正條文,有人指出是在為蘇建和案量身裁衣,且恐有形成「第四審」侵害司法權之虞(1);相對的,亦有論者認為此項修正將有助於使總統行使赦免權愈形法制化,值得支持云云(2)。在此兩極的評價及爭議中,赦免法將來於立法院院會之審議的動向備受關注,本文希望能跳脫所謂蘇建和條款之爭議,從赦免之本質及作用出發,檢討赦免權之行使與司法權獨立之關係,並就如何促使赦免權之行使程序法制化及正當化之方策作一初探,以作為修法上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