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A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後,並以具公司名稱特取部分「A」向中央標準局註冊為商標,已經營業務多年。嗣後,A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完成設立登記,其業務種類有與先設立登記A股份有限公司相同者。惟A有限公司一直未開始營業,先後三次申請延展開始營業,第一次以「營業場所及企業管理人才正尋找中」、第二次以「公司名稱違反商標法第六十五條而正進行刑事訴訟中」、第三次以「受讓商標而正辦理移轉註冊中」為由,均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延展在案。依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A股份有限公司得否基於以下之理由申請主管機關命令解散A有限公司:一、地方主管機關無開始營業延展核准之權限?二、主管機關之核准延展不符合但書「有正當理由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