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罰法第二六條第二項規定刑事處罰優先原則,卻未提到緩起訴,是否有意略過不去討論。緩起訴處分之性質為何,本文擬比較德、美、日三國作探討,並確定我國制度,與他國之差異。針對緩起訴處分之性質,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就召開了兩次會議。第一次會議作成結論,採取甲說(緩起訴處分確定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第五次會議未做結論,雖多數意見仍偏向甲說,但有鬆動。至於在學說見解方面仍屬分歧,本文有進一步分析。本文兼評台北地院九十六年度交聲字第一六號判決。本文最後之結論,是偏向緩起訴處分視同「非刑罰之其他制裁性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