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擊跨境犯罪及犯罪分子的跨國流動中,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在本國刑事審判中具有重要意義。域外取得的刑事證據之可采性判斷遭遇的最大難題是各國刑事司法主權的隔閡,具體立法層面牽涉法律依據重疊、證據規則多元、權利保障差異等多重因素。從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演進來看,對這一問題的解決存在程式優先於實體、實體優先於程式、“程式──實體”二元分立、替代性解決方式四種立法思路。我國立法、司法中採取的真實性審查方式忽略了對被追訴人的權利保障。為了促進對跨境犯罪的打擊和跨境追逃工作高效、有序的展開,我國相關立法應予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