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1月未能回應社會輿論,有關高院法官「貪瀆」違法、判決結果與人民脫節,以及「白玫瑰」運動對於司法審判批評等等,司法院提出「全民司改」,作為擘畫未來司改最高指導原則,規劃「人民觀審制度」,並於2012年1月11日「司法節」公布「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針對特定重大案件,由觀審員與法官共同審判,而觀審員僅有陳述意見的權利,無評議表決權;法官在評議及判決時,須考量多數觀審員看法,但若不採納觀審員的意見,須於判決書中說明理由,其不直接賦予觀審員就判決有決定的權力,亦在避免有違反憲法第80條法官獨立審判的違憲疑義。2依據司法院刑事廳林俊益廳長於2011年3月5日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辦「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評估」研討會上報告時表示,人民觀審制度的主要內容:「(1)依一定程序選出人民擔任觀審員;(2)針對一些重罪案件;(3)觀審員從頭到尾全程參與第一審法院的審判程序;(4)觀審員在法官下判決結論時,沒有「表決」,但可以「表示意見」,提供法官下判決時的參考。」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