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的修正,雖然在二五年一月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然塵埃落定。但關於連續關係廢除後的具體適用關係,卻在修法後仍舊餘波盪漾,其所產生的問題,甚至更凌駕於連續關係規定適用之時。特別是反覆實行的同質同類數行為,原本得以連續關係作單一整體性的處理,但連續關係廢除之後,這樣的事實結構關係,勢必必須還原成具體事實本來面貌,而依具體的結構關係作適當的定性處理,亦即必須回到具體的複數行為關係來觀察1,固然在理念上本然的關係理應如此,但事實上卻非能盡如人願。在廢除連續關係的規定與適用之後,在實務的操作層面,不但未能實現廢除連續關係的構想,亦即解決因連續關係恣意認定及科刑過輕的問題,反而讓具體事實的認定,更加陷入難解的泥淖之中,這似乎已經超出原本廢除連續關係的構想,而對於複數同類行為的處理關係,陷入失控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