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本條係規定於保險法總則。保險法總則規定為基礎規範,原則上得適用於其後之財產保險暨人身保險。就受益人規定得適用於人身之死亡保險怠無疑義,然其得否於財產保險適用,我國學說與實務見解分歧。財產保險屬於損害填補性質之保險,保險人應對保險事故發生後因此遭受損失之人為填補,果若對第三人給付保險金,是否與損失填補原則相違?近臺彎高等法院一○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二十二號民事判決認為,受益人無論於人身保險或財產保險均有適用,此等見解是否妥適,殊值加以探討。本文即以前揭判決為始,就受益人之相關問題加以討論,期得就相關爭議予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