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之法律關係,因為報酬付約定之差異,以及是否在勞務提供上是否具有從屬性,並區別保險業務員是以『勞務之提出』為工作報酬之對價,或係以『完成一定之工作』,才能請求給付工作報酬,而區分為僱傭關係、承攬關係、抑或承攬與僱傭之混合契約,此不僅關乎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勞務契約權利義務關係之界定,亦攸關保險業務員於執行業務或工作時,造成他人之損害時,保險業應否連帶負賠償貴任,以及在公法上權利義務,諸如勞工保險投保義務、退休金之提撥等事宜,特別是在工作報酬採取『低底薪、高獎金』或『無庇薪保障、高佣金報酬』薪酬結構之部分保險業從業人員,是否屬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工』?特別是在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後,也引發了保險業是否有強制提撥退休金義務之爭議,上述種種問題都係以保險業務員與保險業間勞務契約關係之界定,作為認定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