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法院之調查、審理程序,著重於審認檢警所蒐集用以支持提起公訴之書證、物證、人之供述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可否作為判斷之依據、證據價值之多寡,並透過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來發現真實。交互詰問的技巧有賴實務經驗累積,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1-1條,明定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引致證據之攻防多落在鑑定報告之可靠性疑慮上。至交互詰問之意義,如係刑事案件在法院開庭調查證據時,經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不實的虛偽陳述時,可以提出質問,以讓他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1。簡言之,透過交互詰問,被告有無犯罪之真相就會明白呈現,法官據此可以做出正確的判決。本文爰以美國刑事審判程序為例,引介實務上檢、辯行交互詰問之理論與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