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是全球最國際化也是最危險產業之一,國際間咸認為應發展共同規範以提升海上人命安全及保護海洋環境,國際海事公約對於船舶規範係授予船旗執行義務,為而港口國管制則定位為船旗國管制(Flag State control)輔助(Complementary)措施;面對次標準船充斥,船旗國對所屬船舶監督控制嚴重不足下,使得港口國管制重要性日增,國際海事組織(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下簡稱IMO)於1993年11月通過決議案(Resolution)A.739(18)規範各國實施港口國管制決議案(Resolution) A. 742 (18)規範有關管制船舶安全及污染預防操作要求程序,1995年經IMO大會會議決議通過「港口國管制程序( Procedures for Port State Control)」,初步建立全球各區域共同執行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