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洋油汙染防治措施在IMO國際公約MARPOL73/78以及我國的海洋汙染防治法中均有相當的規範與限制,一般來說船舶會造成海洋油汙染的情況有下列兩種,其一是因為船舶載運原油(Crude oil),於航行途中遭遇不測之意外如擱淺、碰撞所造成載運原油貨艙船殼破損,導致原油或油品洩漏於海洋,此類海洋油汙染意外事件最常在電視新聞或是其它平面媒體中被報導而引起廣大注目,如2007年12月在南韓首都海域香港籍河北精神號油輪碰撞造成上萬噸原油外洩之環境生態浩劫等,而目前對於此類因「油輪」原油洩漏造成海洋油汙染案例在國際公約的賠償責任規範上,主要係依據1969年制訂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CLC)及其議定書與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tional Fund for Compensation for Oil Pollution Damage,FUND)的補充性公約尋求理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