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元二○○一年「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為求有效阻絕海上恐佈主義威脅,國際海事組織人員投注心力,終於編訂完成「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安章程」,以期迅速緩和西方國家逐漸升高的海上反恐聲浪及壓力。並且該公約章程係於西元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透過「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所有締約國政府共同召開的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其內容的主要目的在於建立一個國際合作機制架構,藉以協調整合各締約國、政府機關、行政單位,及船舶航運與港口業界等,依序進行評估、偵查及執行對策,從而阻絕未來所可能發生的恐怖攻擊事件。
在西元二○○四年七月一日生效時程限制內,實施每艘船舶的「船舶保安計畫」審慎查核評估、完成簽發認證,及核發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等,如此巨額工作負荷勢必發生若干作業的可能延宕情形。第二個實踐障礙即是源於該章程內容本身的問題。在該章程A 部分的專屬強制性內容,及章程B 部分的建議性規定等,尤其是美國與英國均表態聲明該章程B 部分條文,未來將成為強制性規定內容。實際上,美國亦已明令通知各船舶海運公司不得與未遵循章程規範內容的船舶或港口有所互動往來。
在協助產業航商達到章程所規定要求方面,驗船協會擁有且將持續扮演著領導角色。惟其主要參與攸關船舶科技及船體結構等方面的議題,因此為使驗船協會能夠協助委託廠商所需求,其必須先成為其所規畫援助的各船旗國,委任為保安認證組織。然而欲達成正式委託目標,驗船協會即必須聘雇若干海事保安顧問人員,參與保安業務諮詢工作,正如英國勞氏驗船協會與艾迪士國際保安公司等相互策略聯盟案例一般。
無論如何,在本章程中所唯一單列為強制要求者,僅是必須裝設船舶保安警示系統。並且該船舶保安警示系統性能規範基準必須遵照海事保安委員會第77 次會議所制定文件所載。然而,在「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安章程」中關於船舶保安計畫項目條文所述,此警示系統應屬一種可行的預防性設計對策。有關港口設施部份以其所涉及層面相當廣泛,控管作業非常困難。明智之舉建議方案係各海事航運公司應立即採取行動,積極發展其自身的相關保安計畫等,以期能順利取得船舶保安證書。各海事航運公司必須儘連透過一個聲譽認證的保安組織,藉以順利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在實務操作上,各海事航運公司裡均必須指派一個特定公司保安專責人員,及亦須指定一個船上保安專責人員,並且應遵循上述章程精神,確實涵括相關訓練課程執行之。緊接著必需考量選擇,裝設章程所規定的船舶保安警示系統。
無論如何,該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安章程已是現存,並且國際海事組織亦無意延後生效日期。因此,世昇各國的海事航運公司及國際港口等均必須深思抉擇,並且確實遵循國際船舶暨港口設施保安章程規定,才是切合現況的權宜妥適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