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某甲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興建房屋出售,經調查局查獲將案移稅捐稽徵處審理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科處罰鍰,甲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駁回,經提起再訴願,再訴願決定機關雖撤銷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科處罰鍰之部分,但其餘部分仍遭駁回,某甲仍難甘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其認確定終局之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七八號判決適用大法官釋字第三五六號解釋,以之為「行為罰與漏稅罰」併罰之依據,分別予以處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二三條之規定,聲請大法官為補充解釋,問:大法官應否受理本案?依據與理由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