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2006年2月23日國際勞工組織ILO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178個會員國中100個與會國在第94屆國際(海事) 勞工大會上,以314票同意,0票反對,4票棄權,超過2/3所需之212票多數決,無異議「通過」史無前例的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 ,係將1920年後通過的68個海事勞工公約及建議文,綜合成單一的超級公約,具體呈現上述海事勞工公約的最新標準,期待得到各方可能最廣泛的支持、接受及批准,且能夠有效的實施和執行,故決議須經30個「會員國」政府「批准」,且其船舶總噸位佔全球的33%以上,並「提交」ILO 12個月後,始對該等批准的會員國「生效」,至於尚未批准之會員國,則仍適用該國己批准舊有ILO相關海事公約的規範,俟該等政府批准新約並提交ILO 12個月後,始對其生效,至於連舊約都沒批准的國家,是無義務履行公約規定的,這是ILO大憲章第19條保障未批准公約之會員國的基本權利,惟舊有的ILO相關海事公約,在新約生效後將終止接受各會員國的批准,而非廢止,因為廢止的話,原批准國在未批准新約前,不是就沒有任何的規範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