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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的今日(民國九十年元月十四日)恰好是阿瑪斯號於墾丁龍坑擱淺漏油發生的日子。筆者當時參加環保署所召開之事故處理會議,深深體會政府對於類似油污海事案件處理經驗及國際資訊掌握之嚴重不足。而這些經驗、資料及國際現有規範及作法,例如油污防制、事故處理準則及作業方式等,在國際間事實上是由國際海事組織IMO下設之海事環境保護委員會(Maritime Environment Protection Committee, MEPC)所主導推動,且MEPC過去已發展相當完備之議事資料及處理建議;另油污補償國際立法體系之建立,例如大家所熟知之CLC公約及FUND公約等,亦為IMO下設之法律委員會(Legal Committee, LEG)所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