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性犯罪少年,分屬美國不同的○○○部族,因對兒童性交為有罪之答辯,而遭法院判決成立加重性侵害罪。被告等人不服原審判決附帶性犯罪人登記之命令,提起上訴,爭執「性犯罪人登記與公告法」(SORNA),牴觸「聯邦少年非行法」(FJDA)的隱私條款,並挑戰憲法上平等保護、殘酷且不尋常的處罰、不自證己罪特權、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事後法禁止等權利命題。美國第九巡迴上訴審法院採有理由,判決違憲,卻遭美國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即國會通過制定「性犯罪人登記與公告法」,是立法者有意從「聯邦少年事件法」隱私條款中另增闢一個少年類別,難謂與憲法有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