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上民事事件中,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乃二元分立,民事訴訟事件之程序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非訟事件則規定於非訟事件法中。但因民事事件類型眾多,各事件性質亦不單一,依二元論固可求其法律安定性及明確性,但無法適切解決不同類型須予不同處理之法理發展需求。因而民事事件類型化及分別處理其法理適用問題,乃成為數十年來之程序法議題。基本上,依我國之制度發展,現行制度除傳統之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外,另有所謂真正爭訟事件及非訟事件訴訟化事件等類型,而成為多元分立之事件藍圖構造,如圖A。我國家事事件法雖納入頗多此類理念,但因規定上又有前後不一之情形,其呈現事件類型構造,可能依部分看法乃如圖B之構造,惟是否有必要如此,仍有疑慮。 |